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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就业享优惠程序简化勿忘风险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772
     
     某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招收残疾人就业,符合享受残疾人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但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需要报送哪些资料,相关程序和手续如何办理等不是很清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纳税人实行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明确,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而不需要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简化了程序,方便了纳税人,但也相应增加了涉税风险。

      及时履行备案的程序。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年审,并不等于无须履行相应的程序。以往,纳税人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应该如何进行财务和纳税核算,需要报送或补齐哪些资料,由税务机关事前一一把关,纳税人据此操作就行,涉税风险相对较小。取消税务机关对符合残疾人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年审,纳税人无须再向税务机关办理申请手续,也无须等待税务机关对享受税收优惠许可的批复,只要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即可。如上述公司,虽然符合相应的条件,但要对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判断、自行报备、自行申报,如果判断不准确、程序不到位,将可能导致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因没有履行备案程序而不能享受,不符合条件的虽然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但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遭受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注意资料的完整性。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一是《税务资格备案表》;二是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三是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如有缺失,纳税人应补充报送备案资料,补录信息。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如果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税务机关将告知纳税人补充材料,完善其审核程序。但在纳税检查中,发现纳税人的备案资料存在瑕疵,则可能取消享有的税收优惠。

      注意操作的合规性。纳税人申请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备案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资料,证明自身符合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条件,同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年审后,纳税人可以直接办理税收优惠适用的备案,并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如果纳税人以虚假资料进行的备案,或报送的备案及留存备查资料不真实、不合法,或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事后税务机关发现的,则可能被认定为逃税,要受到相关处理、处罚,如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为此,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简化备案程序在给纳税人更多便利的同时,也对纳税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伴随着更大的风险。建议纳税人在享受相应的税收待遇时更加谨慎,从程序和实体方面严格审查,避免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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